《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专业知识培训

2022年8月17日,公司组织了针对《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专业知识培训,此次培训由评估部温好丽老师主讲,为大家带来专业的引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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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培训主要介绍《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的原因、背景和《指导意见》的文件内容。《指导意见》对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基本事项、估价程序、估价方法、估价类别、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以及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质证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委托方、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解读:

一、总则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指在诉讼活动及案件查处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涉及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相关案件执行单位。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估价对象真实、完整、合法的资料,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通知估价申请人及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补充、完善资料、配合进行现场调查。

二、估价程序

受理估价委托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与委托人(相关当事人)一同进行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占有方不配合的,可通过委托人向占有方及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送达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风险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配合义务和不履行该义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认为估价依据、资料需要估价利害关系人双方认可或者发表意见的,应当通知委托人组织进行(如诉讼双方),并提供相应指导。

估价申请人或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有补充资料需要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向委托人通报,是否作为估价依据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三、报告类型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分为鉴证性估价报告和咨询性估价报告。

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估价依据、估价程序、估价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报告使用提示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使用估价结果。

咨询性估价报告,是指受客观原因限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估价依据不充分、必要的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估价而出具的估价报告。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需在了解估价依据、估价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缺失的前提下,合理理解使用估价结果。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质证

承办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就委托人及当事人围绕估价的相关问题提出的质疑和询问,应当给予回答、进行说明。

应当回答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执业胜任能力;是否保持了估价的独立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司法鉴定估价中是否遵循职业操守;估价程序或操作流程是否符合相应行业规范准则,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客观性等。

五、估价类别

房地产司法拍卖(变卖)估价: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对拟拍卖的房地产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的行为,包括现房拍卖估价、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估价、在建工程部分拍卖估价、企业整体拍卖估价等。

房地产分家析产估价:因离婚、遗产继承、分家等产生的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按照是否可修复,分为可修复的损害和不可修复的损害;按照受损害的部位,可分为实物损害、权益损害和区位损害。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估价:被征收房屋灭失,但有证据保全的,应当依据保全的证据、该房屋被征收之时的房地产市场状况进行估价。被征收房屋灭失,未办理证据保全的,该房屋不具备估价的条件。

纪检、监察涉案房地产估价:需要与委托人沟通认定的事项,应在房地产估价委托书上载明或者进行补充认定。